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5日
各省直单位: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《财政部关于修改<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〉的决定》,现对《江西省财政 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赣财资〔2017〕15号)进行如下修改,请 遵照执行。
一、 赣财资〔2017〕15号附件二《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,作为第二款“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 技成果,可以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,无需报主管部门、 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。并通过协议定价、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 交易、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。通过协议定价的,应当在本单位 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”;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,作 为第一款“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院校转化科技 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”;第二款修改为“除第一 款规定的情形外,单位国有资产出租、出借收入和省级事业单 位对外投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省级 国库,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管理。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、交易 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支出,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予以安排”。
二、 赣财资〔2017〕15号附件三《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条增加一款,作为第五款“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,可以自主决定转让,无需报主管部门、财政部门审批或备 案。并通过协议定价、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、拍卖等方式 确定价格。通过协议定价的,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 和拟交易价格,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,作为第一款“国家设立 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”;第二款修改为“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,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省 级国库,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管理。资产处置中应缴纳的税款 和所发生的评估费、技术鉴定费、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,经 省财政厅核定后予以安排。”